山东行政复议条例通过不服行政行为可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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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18 大众网 | |
政府敞开了自我纠错的大门。今天,《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后普通百姓若觉得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以申请复议。 本报济南11月28日讯(记者 李艳)政府敞开了自我纠错的大门。今天,《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后普通百姓若觉得机关的行政行 该《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其近亲属或者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以该公民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的,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数额、期限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编辑:王静(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