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不再冷漠又能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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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6: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周东飞 四川都江堰中兴镇弱女被杀而一街居民漠然旁观的事件曾引起巨大的社会关注,就在22日,就在同一条街上,又有一名男子被五六名歹徒追入一家鞋店杀死。两桩血案发生的时间仅相距17天,地点仅相距200米!(《华西都市报》11月24日)让媒体松了一口气的是,这次居民们终于不再冷漠。凶案发生后,鞋店老板和房东赶紧打电话报警,房东还亲自跑到派 在上次弱女被杀事件之后,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居民的自私和冷漠。就单个的事件来看,如果居民能够及时作为,也许可能拯救那个弱女子的性命。然而,居民的冷漠并不是治安恶化的全部原因,甚至不能看作问题的关键所在。17天后的又一起命案,恰恰提出了这样的诘问:不冷漠又能如何? 这次的鞋店老板夫妇并没有像上次的店主那样拉下卷闸门,然而面对分乘两辆出租车、手持匕首、鱼贯而入的五六名暴徒,如何能指望这夫妇两人挺身相救?仅仅几分钟时间,被追男子就被乱刀捅死,老板夫妇只能够“浑身发抖”看着杀人者绝尘而去。我们不能指望任何人都能徒手搏刀、以一当十,老板夫妇的表现不过是常人常态,无可指责。而此后的报案报警尽管更能看出居民的热心,但对于性命已逝的男子来说,这些于事何补? 社会的长治久安既要靠专门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又要靠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的参与对于营造一个对违法犯罪人人喊打的大环境而言,是必须的,也是有效的。但是,也应当看到,群众的见义勇为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解决问题的全部内容或根本。在肯定群众参与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群众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时的一些弱势所在,比如当群众面对人多势重、极度危险的有组织犯罪时,他们尽管有道义上的优越感,但并不具备阻止犯罪的必然力量。发生在都江堰的后一起命案,当地居民尽管摒弃了冷漠,但依然无法避免令人痛心的结局,说明的就是这样一个道理。 与往往手无寸铁的群众相比,社会治安职能部门不仅拥有训练有素的专职人员,而且拥有足以对付犯罪分子的相关器械。更为重要的一条是,如果说见义勇为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的话,职能部门制止犯罪为群众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则是一种法律义务。职能部门打击犯罪有合法的法律授权,有充分的人员、技术保障,因此他们理应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力量。按照现代政府理论,政府存在的合法前提是,它必须为公众提供包括治安安全在内的一系列公共产品。当它所提供的治安安全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它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都江堰中兴镇,17天之内,200米之内,接连发生两起血案,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不知道对此有何感想? 治安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和职能部门首先恪尽职守完成法律义务,坚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使有罪者一个也不逃脱。同时,应当力戒运动式执法现象,使法律震慑成为永久常态。在这个基础上,群众才敢于、乐于参与到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否则,单单指望群众的不冷漠,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