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接受举报,为什么那么在乎“实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6: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马龙生 据《沈阳晚报》消息,辽宁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规定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笔者注意到,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最引人关注之处有三点:一是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真实身份;二是经济类举报可获最高3万元的奖励,其它非经济类举报可获最高5000元奖励;三是举报人员的“功”应如何认定。 关于实名。接受举报的部门,强调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必须“实名举报”,我想不外乎出于以下思考:怕被既匿名又内容不实的举报所骚扰,浪费可贵的办案资源。生活中,利用举报泄私愤、恶作剧的不乏其人,这样的可能短时间内还难以排除。从这个意义上看,暂行规定强调实名似也不难理解。但是,我们更不能忽略的,是另外一种更加普遍的现象:举报者确实握有被举报人违纪违法的线索与实证,但又顾虑多多而不敢署上实名。如果按照以上暂行办法规定,这样的匿名举报无疑是不在获奖之列,甚至可能不会被正眼看上一眼,可贵的线索可能就此中断。此举令人费解之处正在于,接受举报的部门,为什么只会利用奖金从自身角度来“排查”举报,就不能站在“无奈匿名”的举报者角度着想,来个“不论实名匿名,只要有价值就奖”呢?———匿名举报者只要提供银行卡号,举报奖金就打到卡上,难道操作上有什么难的吗? 关于经济案举报与非经济案举报。举报获奖的奖金的来源是不是从案件追回的赃款中提取?要不为什么经济类案件最高可奖3万元,而其它案件却最高只能奖5000元呢?有关奖金来源问题有关部门会有规定,估计不会有多少乱来的空间。而令人费解的是,在一个普遍以经济衡量价值的社会里,举报奖金就意味着举报案件的价值。可这样的“价值观”向人们昭示着什么?经济案重要,政治案、治安案等其它案件不重要? 关于如何“论功”。对于举报者来说,就算是署上了自己的实名,能不能获得奖励也还有不少条件制约。因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举报线索必须具体,有可核对性;举报的问题是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样的规定,换个说法就是,经过你的举报,执法机关办案可以不用费劲甄别案件的性质,并且可以不用费多大事就能侦破。此前某省公安局悬赏破大案,最终却在如何认定线索价值上平生争议,社会舆论中出现“公安局说话不算数”的说法。因此,对暂行办法争议解释、可操作性等细节问题,依然直接决定着此类规定的最终效果。(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