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考试腐败”公开挑战社会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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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6: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据近日媒体报道,为使考试及格,300名学生集体向一名大学教授行贿。据报道,这名于姓教授是黑龙江省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教研室副主任。2001年,他担任该校某专业脱产专升本班的“自然辩证法”授课教师。在2001年年末自然辩证法课考试前,学生们商议每人拿50元钱送给于某,后由学生王某出面,向9个班共计300名学生收取1.5万元,送给于某,并将交钱学生的名单一并交给于某,于某表示可以关照。评卷时,于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评卷教师为学生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的学生都及了格。2002年,于某采取同样手段收取2002 学生行贿前曾“商议”,而且有300名学生凑了份子;受贿后,于某要求评卷老师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的学生全部及格。这一切显然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遮不掩进行的。且不说没有送钱的学生如果没有及格几乎必然要告发,即使包括未送钱的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全部通过了考试,那种“阳光下的腐败”也有可能被反映上去或者自然传扬开来。这些年来,人们对权钱交易式的腐败早已见怪不怪了。但一般情况下,权钱交易都是在“幕后”进行的,也正是因为所谓“你知我知”,才让贪官们心存侥幸。然而这位于教授竟然如此“公开”地受贿,不能不令人愕然。 就像一块肉的腐烂是逐步腐败的结果一样,这种公开的腐败也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既然发生了这种“超级”的腐败形式,那就一定存在不少“高级”、“次级”和“低级”的腐败。比如半公开式的、隐密式的。事实上,为了及格向老师送礼,在高校招生和考试中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而在研究生招生和领导干部读研中尤其普遍。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秘密越来越公开,那位于教授才觉得没有必要再遮遮掩掩了吧! 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有限,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只能是一小部分。所以,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只能体现在机会的平等上,即通过考试在公平竞争中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考试腐败”就是以牺牲这种公平为代价的。在崇高社会公正的时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绝不能允许“考试腐败”任意蔓延下去。而于教授的公开受贿则向社会公正发出了公开的挑战。它充分说明,“考试腐败”已经发展到了完全无所顾忌的地步。 对于考试腐败应该加以大力打击了。一方面不能放过对行贿者受贿者的惩处;一方面,着眼于预防,提高招生考试的透明度。比如,考试试卷考后应该公开并允许公民自由查阅,负有监督责任的监察机关应随机抽查等。现在很多考试的阅卷和试后基本都处于暗箱状态,这为“考试腐败”提供了条件。 盛大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