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新例值得借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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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0:56 南方日报 | |
时评 潮白 11月27日,莫斯科卢蒙巴各族人民友谊大学代理校长德米特里·比利宾宣布引咎辞职。他说,作为代理校长,他对学生发生的一切负有责任。这应该是在恶性事故发生之后,国 23日深夜发生在友谊大学的那场火灾惨剧,已经造成了37人死亡、近200人受伤,死伤者中包括中国的学子。我们的一些官员可能理解不了的是,火灾的原因还没弄清楚,即便弄清楚了,如果不是代理校长唆使别人放的火,八杆子打不着自己,又能有什么责任,引哪门子的咎呢?这不是凭空揣测,我们国家比这更恶性的事故多了,因之下台的官员甚少是主动引咎辞职的,即使是直接责任者,也基本上是被赶下去的。 我们注意到,国外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而引咎辞职的官员,其本人通常都是非直接责任人——如果是直接责任人,无须其引咎,也将面对法律责任了。正是对“咎”的理解不同,导致了实施效果的不同。通过引咎辞职,一些国家的现代执政党提升了官员的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使官员确立必须对重大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理念。就是说,官员们既看到了权力,更看到了责任。我们的一些官员则恰恰相反,只看到了权力而没有看到责任。全国各地关于引咎辞职的规章、条例屡有推出,却几乎没有践行者,某些官员工作失职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仍然推三诿四,找替罪羊。从这个意义上说,哪个干部哪一天真的“吃”了引咎辞职这个“螃蟹”,我们得为他欢呼了。 在引咎辞职的制度层面上,我国已显示出与国际接轨的态势。199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已有“引咎辞职”的条款。有专家指出,引咎辞职制度显示政府要求所有政府官员要对人民的利益负责,而不仅仅是对上级负责,这是中国迈向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一步。如果我们的一些官员到现在还搞不清楚引咎辞职是一个什么具体概念,何种情况下应当引咎辞职,那就对照莫斯科那个代理校长的行为,自己认真思考一下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