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最高奖5万元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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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2:56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永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11月29日通过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省见义勇为者将不再流血又流泪。 《条例》确定,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的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2万元以上奖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表彰;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并予以公开表彰。 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的优先待遇。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推诿或者拖延。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依法由加害人承担,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丧葬费,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评残并享受有关待遇;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视同工伤对待。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对待;无用人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其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有条件抢救治疗而故意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表彰奖励,追回奖金和其他补助费;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