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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银鹰5亿非法集资案原董事长一审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3:33 河南报业网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等待之后,河南漯河银鹰典当行(以下简称银鹰)非法集资案一审判决下达,原银鹰董事长赵磊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

  缘起

  银鹰典当行是漯河市体改委等单位于1993年发起设立的,1994年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赵磊任法人代表与董事长。银鹰成立之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分行文件(漯银复1993第70号),在社会上公开招股。该文件规定,招股时间为1993年11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招募股金的额度为300万元。

  据当地储户介绍,银鹰除了在漯河市主要街道散发招股传单外,还在《漯河内陆特区报》上公开刊登招股公告,并且宣称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记者手中拿到的一份标注时间为1993年11月8日的扩股公告书显示,认购时间是自1993年11月8日起,年息15%,董事长为郭水成,这也是银鹰最早的一份扩股公告。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认定:赵磊在控股银鹰后,继续在社会上以12%~15%的高息,以股金证、存折等形式,大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至案发,累计骗取社会公众存款5.4422509亿元,其中1.245034亿元无法全额兑付。

  赵磊1957年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创办福建省第一家证券事务所,并帮助运作厦汽、国泰等多家福建企业上市,有丰富的资本运营和企业改制上市经验。漯河两家上市公司双汇和银鸽的上市,赵磊均参与其中,并曾是银鸽上市之初的副董事长,在漯河地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坊间流传着赵磊一轶事:赵磊生活俭朴,曾有朋友问赵磊为啥不爱穿名牌,他回答他不需要名牌,因为他自己就是名牌。

  激辩

  比赵磊名气还大的是他的辩护律师。其辩护律师之一陈兴良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另一名来自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志辉的知名度在业界也很高,其阵容堪称强大。

  公诉机关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赵磊在控股银鹰后,超越经营范围高息揽储,并将其中95%以上的非法集资款以借款的名义转移到兴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案发时有1.245034亿元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赵磊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且无法偿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漯河中院对赵磊所犯罪行依法判处。这是本案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认定赵磊所犯的主要罪行。

  赵磊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首先,他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兴亚集团与银鹰是正常的信贷关系,兴亚集团没有滥用资金及挥霍性投资,其个人与企业有偿还能力,因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归还。其次,银鹰和兴亚集团均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银鹰的扩股行为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最后,银鹰的筹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辩护律师辩称:赵磊作为银鹰和兴亚集团的法人代表最多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首先,公诉机关的证据只证明了这些资金流向了兴亚集团进行经营活动,不能证明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其次,被告人赵磊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赵磊的集资行为是通过银鹰进行的,集资款也归该行所有,应认定是单位行为;再次,本案的集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赵磊在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行为是以典当行的名义进行的,该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超经营范围非法集资的金融违规行为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是违法而不是诈骗。储户们是把银鹰当做金融机构存储款,不存在被欺骗的问题。

  另外,赵磊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简单地从赵磊客观上不具有偿还能力,就推导出其对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是明知的。赵磊主观上是想通过包装运作兴亚集团上市,保障储户的利益,尽管这一目的没有达到,但是至少说明赵磊自认为有能力并最终可以偿还。最后,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1998年金融整顿以前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以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

  漯河中院在前不久刚刚搬进了位于该市辽河路的新址,新办公大楼和漯河市标志性建筑——漯河通信大楼毗邻,一楼大厅里摆放着乔迁时外单位送的披着彩带的装饰品。

  耐人寻味的是,这是一个秘密判决。当记者获知本案判决消息后赶到漯河中院时,该院宣传处马处长矢口否认本案已经判决。后在记者的追问之下才最终承认,但又说采访需要向上级领导请示。在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之后,记者被告知漯河中院不接受采访。“本案影响重大,被告存在上诉的可能性,一审判决还没有真正生效。”马处长说。

  据经济视点报报道,漯河中院在判决中认定,赵磊犯有集资诈骗罪和抽逃资金罪等两项罪名。赵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法归还典当行的大量集资款,却隐瞒典当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违规放贷给兴亚集团的事实,并以高息为诱饵,以资本运行、知本运营为幌子等诈骗方法,给集资人员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赵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赵磊不关心实体经营,兴亚集团处于连年亏损状态,背负大量债务,至案发时,其资产评估价值为负8000多万元,证明了赵磊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造成了集资款不能归还。故本案足以认定赵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处罚。故漯河中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等两项罪名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赵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彭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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