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怪圈”当休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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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5:0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王景文 报载,西安市民乔某之子因患特发性脊柱侧弯住进某医院骨科矫正治疗,“由于医院管理原因及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不熟练,致使手术中延误输血,并一度供氧暂停,几天后该少年死亡”。痛失爱子的乔某先后向区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两级鉴定委员会均认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指出“某些专业技术操作中尚有不足之处”。 近年来,因医疗行为(包括医疗事故以及非医疗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及案件增多,新闻媒体也热衷于炒作此类案件,对医疗行为口诛笔伐的文章经常见诸报端。一些经常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官也感到诧异:医院这些年到底怎么啦? 笔者在此无意对新闻媒体的炒作进行评价,更不想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说三道四。只想就与此社会现象相关的医学法学理念以及医学伦理理念谈一点浅显看法。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是医学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医生如因惧怕风险而拒绝收治病人,或拒绝采取正当的治疗措施,无疑有悖医德,甚至有悖法律。反过来,如果仅“以成败论英雄”,将医疗意外或不确定的医疗风险责任全部转嫁给医疗机构,不仅有悖于医学伦理,而且在法律上也有失公平。试想,在这种巨大的法律风险下,还会有谁敢为病人施行高难手术?一味指责并惩罚医疗机构,只能使医患“怪圈”陷入恶性循环。 从法律角度看,对医疗行为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的原则),但是对医学科学问题不能滥用举证责任倒置。假如对科学问题要求举证证明,那么达尔文的进化论、伽利略的日心说都将因“举证不能”而被封杀。要求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药物副作用、手术治疗失败等科学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解释,否则就以“举证不能”判决医院败诉。这是对非理性、非科学倾向的迎合,笔者对此不以为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