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批准西安对燃放烟花爆竹适度解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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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19:41 东方网 | ||
东方网11月30日消息:昨天闭会的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和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获得通过。 《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对西安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做了适当调整。西安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也有限制,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也稍作了修改,删除了“对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人员,由公安机关同民政部门遣送”的规定;删除了未办理暂住证,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拒绝办理暂住证教育不改予以遣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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