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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管处不再拥有对黑车的暂扣权 新规放黑车一马?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1:27 新华网

  11月1日,《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中,客运管理部门不再具备对“黑车”的暂扣职权,没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客管部门在打击“黑车”时就失去了最有力的“杀手锏”,南京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受到了新的挑战,《条例》因此颇受争议。 客管处:失去“尚方宝剑”

  最近在中央门一带,一辆“黑中巴”违规带客,客管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因车主带的现金太少,“黑车”现场未能缴纳罚款。放行后,客管部门多次电话催促“黑车”车主前来接受处理,该车主却不再理会。客管部门相关人士向记者大发感慨,在《条例》施行之前,是不会有这样的事发生的。因为根据1998年发布实行的《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这类无营运证件的黑车,客管部门“可以责令客运车辆暂停行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客管部门往往可以据此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黑车”进行暂扣,“黑车主”也就只有认罚了。

  来自客管部门的消息称,类似事件最近已出现几起,而一旦处罚无法落实,“黑车”泛滥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南京市客运管理处一位曾参加《条例》起草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初《条例》的初稿是由客管处拿出的,后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经征求建委、规划、交通、市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意见,进行了认真推敲和修改,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提交南京市人大审议。这期间,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是共同的呼声,对于对“黑车”进行暂扣无论是从具体制度和执行机构上,初稿中都作出了相对细化的规定。今年8月《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审议之后,其中有关对“黑车”进行暂扣的条例被删除,代之的是一“非常原则”的规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查处无证营运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条例》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合法财产应予保护

  这位负责人说,当初因为此事,他们曾据理力争过。

  但省人大的依据没错,有关国家法律没有赋予客管处这样的行政部门暂扣物品的权力,《条例》中客管处可以暂扣“黑车”的规定没有上位法可依。昨天,省人大经济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暂扣措施,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地方法对其一般都卡得比较严。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是“黑车”,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车辆虽然违规,但合法财产仍然应该得到保护,行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扣押。不过,在邻近的上海,以及其他一些副省级城市比如武汉、成都,客运管理部门仍然拥有暂扣“黑车”这把“尚方宝剑”。

  专家:法理与实用须权衡

  对于《条例》出台过程中江苏省人大的做法,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副教授认为,整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其中体现出来的“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以及依据上位法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的法理精神,都是立法进步的表现。不过,在我们国家,现在有些先进的法律执行起来还比较困难,不够实用,在实用与先进之间作出选择,就需要细细权衡哪个价值更大了。无论理论上怎么说,《条例》无法让黑车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一点是最为实际的情况,所以,依法制定出一部切实可行的行政规章以有效打击“黑车”是件刻不容缓的事。(记者/杨青春)(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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