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6:25 华商网-华商报 | |
在昨天的“公安接受捐款该不该”的讨论中,不少法学专家发表了看法。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认为:首先,捐赠或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活动,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与之有关的法律有两部,一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二是《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从本案来看,公安部门不属于公益事业,应该排除在受赠之列。有人可能会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人或社会组织都可以自愿捐赠或受赠。这种说法不妥。因为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共权力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和公 其次,在本案中榆林市公安局收受50万元的捐赠,我个人觉得也有不妥之处。因为,捐赠方在捐赠后不能要求受赠方提供对价的行为或款物,但是本案却有悖于此。公安局具有公共权力,有侦破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职责。在本案中,公安局行使公共权力帮助企业追回损失而接受其捐赠,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且因为炼油厂和公安局现在就大肆宣传追回货款为“赃款”,而且炼油厂还将其中一部分赠送给公安局,有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智通公司”涉嫌诈骗一案的公正判决。 本报记者 舒阳 实习记者 苏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