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寄生公司”现象不容忽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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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8:18 大连日报 | |
“墙脚”继续挖“福利”照样谋记者就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调研时发现,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高利润企业,把主营业务中高收益部分独立出来,由企业领导、员工私人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获取的高额利润就成了职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有关人士认为,这类“寄生公司”不仅会造成巨额隐性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因其脱离监管易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地带,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备、监管层认识不到位等原因,这种“挖国企墙脚”的“新花样”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安徽省移动公司1999年10月28日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移通公司。这200万元均是挪用的经营性资金。从1999年底到2002年,短短两年时间里,移通公司就实现税后利润3492万元。4名安徽省移动公司领导,两年各从移通公司分得红利8.65万元,15名中层干部各分得5.76万元,一般员工各分得2.8万元,离退休人员各分得1.87万元,共计447.5万元。 “寄生公司”经营的隐蔽性,使其很容易脱离监管而成为个别人的“小金库”,很可能会导致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据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专家介绍,随着国有资产保护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打击违法行为力度的加大,直接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与此同时,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也花样翻新,通过办“寄生公司”等手段分流国有企业利润、间接侵害国有企业利益已成为新趋势。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询员、安徽大学法学教授储育明认为,这种方式实质上是通过抢夺国有企业的“经营机会”,把国企应得的利润转移到了部分人的口袋,实际上给国企带来的危害与损失可能会更大。 “寄生公司”侵害国有资产的间接性、隐蔽性,再加上获利的往往是一个群体而非个别人,使对这类行为的查处难度更大。安徽省反贪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从来没有发现、也没有办过这样的案件。储育明说,对“寄生公司”的查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盲区”,在刑法中仍是空白,这类侵害国有企业的行为,只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没有威慑力,这在客观上会造成“寄生公司”的蔓延,因为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新华社合肥11月30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