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激励民间参与反腐还可以走得更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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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9:36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刘显东据11月28日《沈阳今报》报道,日前,辽宁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举报经济案件,根据对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实际额度,可以获得三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非经济案件,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理性的个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成为人们的社会行为重要驱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举报总是知情人的举报,举报者同被举报者总是存在利益关系,如上司与下级、同事、以至亲友关系,这样举报者承担着牺牲友情、亲情甚至受到打击报复风险等种种个人成本。市场经济社会的伦理原则就是平等互利,我们既无权要求公民自我牺牲,也不能期待有足够多的公民具有这样的牺牲精神,很多人面对巨大的反腐成本早就望而却步。 民间反腐的最大成本是可能遭遇官官相卫,在那些权力受到异化的地方,人们的正义凛然的举报不但没有让腐败者受到应有的法纪惩罚,反而是举报者遭遇打击报复———接受举报的人同被举报的腐败嫌疑人具有某种灰色利益同盟。举报者有这样的举报风险,而这样的风险目前并没有一个可观的补偿制度。单纯对实施打击报复者的任何惩罚并不足以弥补举报者本身受到的损害。从反腐的效率来考虑,发动知情人举报是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消除举报者对官场潜规则的担心,也要让他们在这样的行为中既获得正义感的满足,也获得经济利益的回报。 所有的权力都存在被腐蚀的可能,这是人性所无法避免的弱点,即使是反腐败的权力机构,他们也可能受到腐败的侵蚀。要让举报不受打击,就应该拓宽举报腐败的渠道,其中一个有效的渠道就是传媒的参与,公开发行的媒体一旦将腐败分子的罪证公之于众,腐败分子的暗箱摆平的任何伎俩都无法施展。这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甚至是一个禁区,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事情在向好的方面发展。据深圳媒体报道,11月14日,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对深圳新闻媒体提出要求:“在推进依法治市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敢于对重大违法乱纪的行为公开曝光。”这可以看做是对新闻媒体监督职能的肯定,也是对新闻媒体的授权。我们期待着社会反腐形式的更加开放。 从辽宁省的举措来看,他们鼓励举报的力度其实还可以增加,比如经济案件奖励高限只有三万元,不少的腐败分子被查获的赃款高达百万、千万,对比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报酬都可以达到3%—10%,对腐败的揭露我认为有关方面完全不用吝啬,完全可以实行无上限,按比例奖励的办法,在付出一部分奖金和减少一个腐败行为之间权衡,其利弊应该是一目分明。既然我们采取了经济激励的手段,为什么不充分发挥其激励的效用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