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公路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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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2:0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龙刚)记者昨日从四川省交通部门获悉,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通部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明确指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非法设站收费可拒交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途中不设主线收费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才能收费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公路严重损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现恶劣天气情况,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关闭收费公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