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法律服务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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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2:26 法制日报 | |
本报评论员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签署是港澳特区与内地经贸关系发展的大事,是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新起点和里程碑。落实《安排》中的精神有许多事情要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部4个规章和1个决定的发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些规章和决定的及时发布是对现实情况的及时回应。香港、澳门的回归使得特区与内地之间的经贸关系紧密起来,但是,因为各种法律或政策上的原因,特区与内地的法律服务者之间的协调和交流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论是特区律师还是内地律师跨区域提供服务都面临一些困难,再加上特区与内地之间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使得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跟上经贸关系发展的步伐,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便成了十分迫切的事情。 其次,从这些规章和决定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到的是港澳人员赴内地参加司法考试、港澳律师内地执业、港澳律师所与内地律师所联营等问题。这些内容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法律服务问题,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法律服务具有着不同于其他服务形式的特征,法律服务正是通过自身来为包括其他服务形式的各种经济活动服务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落到实处就是要求有完善的服务来促进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而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的律师又是这方面最活跃的角色,因此,及时完善法规,加强特区与内地在律师执业、司法考试等方面的联系是最终实现《安排》的重要保障。 再次,作为涉及特区和内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章和决定不但要解决港澳人员在内地参加司法考试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等本身技术方面的问题,更要统筹好特区与内地之间不同的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这不仅仅是协调不同法域的事情,更是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要求,在这些规章和决定中,司法考试和律师执业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对法律执业者的灵活定义又体现了“两制”的要求,总之,既体现了内地对香港经济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兼顾到了两种体制的不同要求。 最后,根据《安排》精神,考虑到特区以及内地的实际情况,司法部出台的这些规章和决定对港澳人员在内地参加司法考试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等法律规章的完善,有效地避免了可能的法律冲突。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是广泛的,因此,一旦立法滞后或不协调必将在现实生活中带来大量的纠纷,解决纠纷会造成社会成本的消耗。这些规章和决定的各种前瞻性的规定在保证经贸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会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总之,《安排》的签署,标志着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而司法部出台的这些规章和决定则为“更紧密经贸关系”提供了法律服务上的重要保障,这不仅仅是法律自身完善的体现,更是“一国两制”精神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