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树立“超审限就是违法”的观念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20:48 新华网 | |
人民法院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 审限将满即发送“审限警示”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为使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树立“超审限就是违法”的观念,做到警钟长鸣,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 具体的做法是,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沈德咏说,如果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不仅取信于民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会大打折扣。 冲破“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怪圈 最高法院推行十项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这十项制度是: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告知法院羁押期限;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完善及时宣判制度;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做到月清月结;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要真正彻底冲破以往“前清后超”甚至“边清边超”的怪圈,就不能仅仅依靠集中突击清理,而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关键靠制度重点在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个通知,目的就在于此。 沈德咏表示,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相反,必须在集中清理之后,采取切实措施,迅速建立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严防反弹。他坦承,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并没有根除,有关制度尚有欠缺,立法工作也不完善,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扭转少数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陈旧观念,还要下很大功夫和进行不懈的努力。 全国法院超期羁押案件尚有237件涉及454人 最高法院负责人承诺年底前全部清结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向公众透露:全国法院目前尚有237件超期羁押案件未清理审结,涉及454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承诺说,年底前保证全部清理完毕。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1月30日向公众宣布全国法院7月底前超期羁押案件已全部清理完毕后,第二次公布法院系统清理超期羁押工作信息。沈德咏介绍说,7月底前的超期羁押案件能够全部清理完毕,是全国法院共同努力的结果。8月1日后的超期羁押案件,全国法院已经清理1839件,未清结237件,涉及454人。 “所有超期羁押案件年底前必须全部清理完毕!”沈德咏说。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使超期羁押这个“顽症”得到根除。 全国法院已处分违反审限规定39人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1日向记者通报,截至10月底,全国法院已经对39名违反审限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一个通知重申: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所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院抗诉阅卷、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占用时间不计入审限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根据法定事由,如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的案件,不计入审限。 通知还根据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等原因阅卷的案件,其占用的时间也不计入审限。 通知保证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 如何对待超期羁押被告人?最高法院:依法释放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实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 最高法院强调,不得为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沈德咏作进一步解释: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沈德咏强调:“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最高法院强调,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严禁多次发回重审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这个通知还对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予以纠正。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