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阜新公安局长被判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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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2:42 齐鲁晚报 | |
新华社沈阳12月1日电(陈光明 杨力)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日上午对原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局长毛景祥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毛景祥被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毛景祥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1993年至1997年,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出国旅游等机会,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95万余元,还利用职 1998年5月,刚刚退休的毛景祥接受了辽宁省纪委的审查,同年6月8日,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在职期间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对他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毛景祥携带亲属潜逃。辽宁省公安厅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通缉令,将其作为辽宁省追逃的头号人物,承诺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毛景祥的有功人员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002年11月25日,毛景祥携妻子史某、外甥女刘某来到阜新市政府办公室投案自首。这名前公安局长在法庭上说,他出逃的原因是,感觉接受调查时,在调查文件上签字有些“掉价儿”,不太习惯。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景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