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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超期羁押“十诫”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7:32 新华网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以极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形式防范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8月1日后的超期羁押案件,全国法院已经清理1839件,未清结237件,涉及454人。“所有超期羁押案件年底前必须全部清理完毕!”沈德咏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昨天向新华社记者通报,截至10月底,全国法院已经对39名违反审限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一、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

  二、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

  三、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告知法院羁押期限;

  四、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五、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

  六、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七、完善及时宣判制度;

  八、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

  九、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做到月清月结;

  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新闻解读

  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

  具体的做法是,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沈德咏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超期审理应变更强制措施

  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

  沈德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实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制度。

  严禁多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

  通知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沈德咏指出,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记者/谢德良)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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