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秦军 通讯员 林绍斌 胡玲2003-12-2 本报杭州12月1日讯 (记者 秦军 通讯员 林绍斌 胡玲)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社会各界该怎么办?如果因为突发事件致病、致伤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政府应怎么资助?今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卫生厅联合召开记者座谈会,就群众普遍关心的《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12月1日实施)进行了答疑和解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七大类
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丛黎明介绍说,按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而我省制定的《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和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两种事件。
这7类事件有三个共同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二是群体性或社区危害性;三是对公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办法》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省卫生厅副厅长杨敬认为,今春非典发生后,国务院紧急制定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省《办法》主要以《条例》为依据,但结合了具体实际,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预防与应急并重。《条例》主要强调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则专门用一章内容对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作了规定,既体现了国家方针,又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二是明确了五大体系建设,即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预警监测和应急指挥体系。三是更注重系统性,《办法》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调动了社会各部门力量从方方面面来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是更具可操作性,《办法》对多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如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个不同等级,并按不同级别启动相应预案等。
收治生活困难患者政府有补助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马伟杭在解释《办法》中的规定时说,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欠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机构予以适当补助。医疗机构收治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应当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资金等必要措施,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医务人员不得推诿拒绝病人
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郑伟说,按《办法》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急救机构接到医疗呼救或者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到达现场,提供现场医疗救护,并及时分流转送。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突发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接诊,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书写转诊记录,并将病历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将受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擅自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将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违反《办法》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施行具有重大意义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张定富处长认为,《办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体现了我省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也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努力减少其危害和影响。对于我省今冬明春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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