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和大学生有啥区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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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9:58 沈阳今报 | |
孙正龙 50民工50天=2100元,没良心! 50名建筑工人50天的工资加在一起只有2100元人民币?要不是白纸黑字地赫然在目,我是无论如何不会相信的。更可气的是,即便想拿到这点儿可怜的钱,竟也被附加种种苛刻 据报道,这50来名工人从10月7日开始承建这里的砌墙工作,协议是工资每月一结。但月底工资却迟迟不发,直到11月末才予以核算,光伙食费扣了好几万,东扣西扣,最后一算,50个人50天的活一共就给2100来元钱。这也就意味着每个工人每天的工资大约八毛钱。 北京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过态,谁欠着工人工资就把谁清除出北京市场。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家倒是可以不欠工资,但给你的工资“缩水”又怎么办?这可是一种新的考验。 我们似乎不大愿意谈“良心”,老是觉着有制度制约着,有政府给撑着腰,“工头们”胆子再大也不会怎么着。而事实上,这种拖欠与克扣却一直在暗中或公开进行着。一些“黑心工头”的所作所为,真是有时叫人防不胜防,往往是这边按下葫芦那边起来瓢。我们的制度和措施在与时俱进,他们的对策也在应时而变,在政策与对策的交锋中,总是有一些民工受到了侵害。对于这些少数老板、包工头,除了施以重罚,还应该更多地唤起他们的“良心”和重建他们的“品质”。对于“良心”缺失者和“品质”低下者,这次重罚了“亏”大了,下次还会变本加厉赚回来。因此,解决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问题不能单单就事抓事,应该从根本上抓好道德重建问题。 高志国 “试用期”=“剥削期”,见鬼去吧! 据报道,即日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签订三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尤其引起我的兴趣。(12月1日《现代快报》) 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上,试用期在部分招聘企业中逐渐走了形,变了味儿,成了使用廉价劳力的“合法手段”。他们堂而皇之地招之即来,在所谓的“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挥之即去,这种现象在一些中小企业有相当程度上的事实存在,在一些大企业,一些合资、外资企业也存在。江苏省出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这条举措相当及时,很有现实意义。 现行的有些地方劳动法规条款中,首先考虑的,是对单位和企业用工权利最外沿的限制,但对内部各方面权利的利益诉诸能力考虑尚不很充分。这个试用期区域里,其实不仅意味着企业选择人才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被招聘人尽早正式工作的的权利。对求职者个人来说,个体也希望在整个招聘活动中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在现今持续多年就业形势偏紧的宏观形势下,招聘活动中招聘单位、企业与被招聘者在就业合同签订谈判中,实际就是“强势”与“弱者”的关系。我的一位在上海当日语翻译的朋友以亲身实践告诉我,不要相信任何不给你“套现”合同的企业,哪怕跨国公司也不行。“试用期”,正是劳动保护中的软肋中的“软肋”。在相当多的行业,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你不干有人干”一些不良企业正是利用劳动法规中的漏洞,进行无良的剥削。所以我们的劳动政策制定部门,应更多地到劳动人民当中去,多听民情民意,多进行调查和研究,以让劳动法规更好地“与时俱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