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还应“罚当其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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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9:58 沈阳今报 | |
朱正楷昨日今报一版刊登《责令也算引咎吗》一文,感觉还有些话需要补充,笔者以为实际上“引咎辞职”并不能达到提高干部责任心的预想效果。 唐太宗李世民说过:“赏当其功,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关键要罚当其“罪”,引咎辞职官员必须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当的责任。引咎辞职官员首先必须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当的过错责任,受到应有的惩罚。有些官员,“引咎辞职”不足以抵消其过 在这里,提醒一点,认识错误,不等于承担责任。不可仅仅因为痛改前非,就给其“戴罪立功”的机会,那样就等于借钱给一个上次借钱还没还的人去办事,将会又一次拿国家人民的利益去冒险,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是可以到处随意交的学费,必须按照“行使权力,就要负相应的过错责任”的原则来办事,否则,就是拿国家人民的利益冒险。因此,干部引咎辞职后,应首先对其过错责任进行评估,罚当其“罪”,使其承担应有的过错责任,对国家人民的损失有所交代,同时教育自己和他人,然后,才可以根据其认错情况,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录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