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商品将可在台做广告 不动产婚介招商等未开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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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9:58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2月2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陆委会”昨天讨论通过“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未来经许可输入的大陆有形及无形商品(包括物品、服务、劳务及其它事项),只要岛内相关法令对同类商没有禁止广告者,都可在台从事广告活动。 《草案》中也列举不得在台湾广告的事项,包括不动产开发及交易、婚姻介绍、招商 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中介大陆新娘、招揽投资大陆考察团等广告行为,“陆委会法政处”处长杨家骏表明,《管理办法》实施后将依分工表由相关部会展开取缔。 至于《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陆委会”强调,仍有若干配套措施待确认,本办法将在提报“行政院”核定并指定施行日期后施行,有意从事大陆商品广告活动的委托或受托业者,须等“陆委会”正式发布施行后,方可进行广告活动。 《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大陆商品从事广告活动时,应遵守岛内现行对于相关物品或服务之广告法令,也不得违反现行大陆政策、政府法令、公序良俗,及为大陆从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传。(佐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