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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陆委会”通过大陆人民来台所得扣缴率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0:16 新华网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员会议昨天通过“关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取得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应适用之扣缴率标准”修正条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委陈明通会后转述指出,须待“行政院”指定“两岸条例”施行日期后,由“财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发布。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其重点内容依序为,大陆地区人民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
区居、停留合计满一百八十三天者及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者,取得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除股利或盈余以外,适用台湾地区居住的个人及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所适用的扣缴率。

  其次,大陆地区人民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停留合计未满一百八十三天者及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取得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除股利或盈余外,适用非台湾境内居住的个人及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所适用的扣缴率。

  再者,所得税法第三条之二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受益人,如属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大陆地区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停留合计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大陆地区人民,其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价值或权利价值增加部分,分别适用百分之二十扣缴率或按百分之二十税率申报纳税。

  此外,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如有财产交易所得,及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停留合计未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大陆地区人民,如有财产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或其它所得,分别适用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的营利事业及非台湾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之税率申报纳税。

  最后,大陆地区人民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停留合计满一百八十三天者,取得台湾地区来源所得,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二千元者,适用台湾地区居住个人的扣、免缴规定。(佐林)(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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