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镇职工医保个人付费上升 缴费年限调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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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0:2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门诊个人付费将上升,医保缴费年限将调低。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医保规定实行的是“板块式”医保模式,即个人账户主要管门诊和小病,社会统筹主要管住院和大病,适当提高门诊个人自付水平,降低住院个人付费比例。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力图消除过去在小病、门诊医疗费用上存在的浪费现象,同时为大病、住院病人 新的医保规定调低缴费年限,由男30年、女25年分别调低为男25年,女20年;不再明确界定不足年限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补缴责任,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同时,增加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等管理相对人的管理规定条款,强化管理。改变门诊定额结算办法,以消除机械限制处方、分解处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减轻参保人员就医成本,方便参保人就医。 (本报记者 郑友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