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出台相关规定 设施非正常排污最高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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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1:09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12月2日讯(记者罗侠)记者昨日从南宁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出台相关文件,对有关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相关规定。其中,对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 对于以上行为,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