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超期羁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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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1:15 江南晚报 | |
不得为营造声势延期宣判和执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沈德咏作进一步解释: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沈德咏强调:“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如何对待超期羁押被告人?最高法院:依法释放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实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 最高法院强调,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 严禁多次发回重审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这个通知还对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予以纠正。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致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审限将满即发送“审限警示”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为使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树立“超审限就是违法”的观念,做到警钟长鸣,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 具体的做法是,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检察院抗诉阅卷、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占用时间不计入审限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根据法定事由,如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的案件,不计入审限。 违反审限规定全国法院已处分39人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1日向记者通报,截至10月底,全国法院已经对39名违反审限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一个通知重申: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所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