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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规定大陆民众在台满183天者所得须缴税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1:2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日电台湾“陆委会委员会议”昨(1)日通过“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修正条文,规定未来大陆民众在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停留满183天,及大陆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有固定营业场所,其取得的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除股利或盈余外,分别适用台湾个人或营利事业的扣缴率,须在台湾缴税。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台湾“陆委会”昨天在第141次“委员会议”上通过“各类
所得扣缴率标准”修正条文,须等台“行政院”指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实施日期后,再由“财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实施。

  条文规定,大陆民众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停留合计未满183天者及大陆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取得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除股利或盈余以外,适用非台湾地区居住的个人及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所适用的扣缴率。

  “所得税法”第3条之2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受益人,如在台湾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大陆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停留合计未满183天的大陆民众,其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价值或权利价值增加部分,分别适用20%扣缴率或按20%税率申报纳税。

  在台湾无固定营业场所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如有财产交易所得,及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停留合计未满183天的大陆民众,如有财产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或其它所得,分别适用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的营利事业及非台湾地区居住的个人适用之税率申报纳税。

  此外,大陆民众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停留合计满183天者,取得台湾地区来源所得,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适用台湾居住个人之扣、免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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