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令五申”不如“抓个典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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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1:24 观察与思考 | |
郑州 盛大林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1月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报道说,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其实这还不是最早的。经笔者查证,1993年9月,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就曾联合下发过《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此前还有没有,不得而知。而近半年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也都曾单独发布过关于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其中最高法院还不止一次把这称之为"三令五申",确实是再恰当不过了。 然而,效果如何呢?这一次次的"重申"本身就说明以前的"重申"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最近的这次联合通知中,三机关就"坦承超期羁押现象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何以如此?三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出,"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思想不到位"。那么,办案人员的思想为什么总也到不了位呢?笔者查阅了三机关以前数次《通知》的内容,发现其中好几次都有限期解决问题、"今后"若再发生超期羁押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内容。最近这次通知还专门引用了《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然是告诉人们,严重的超期羁押可能构成犯罪。这个通知发布时如此,此前几次通知发布时当然也是如此。然而,《通知》发了数次,问题拖了十年,至今也没听说有谁因为超期羁押而受到了刑事处罚,甚至连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的人也没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三令五申"的十年,难道就没有人应该受到处罚吗?曾有报道说,有一位农民被不明不白地关了28年后才被放出来,这样的"情节"难道还不够"严重"吗? 上一次《通知》说"今后"如果不改将如何如何,下一次《通知》还说"今后"如果不改将如何如何,每一次的"今后",都是对此前的赦免,如此《通知》复《通知》,"今后"复"今后",谁还会把你这《通知》和"今后"当回事呢? "三令五申"不如"抓个典型"。内容相近的《通知》发得越多,效力肯定越小。如果能抓几个在超期羁押问题上我行我素的典型,并进行真正严肃地依法处置,相信绝大多数办案人员的思想马上就能到位,如果总是仅仅发个通知而有犯不罚,超期羁押问题将永远也得不到有效遏制--笔者断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