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推行新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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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1:31 新晚报 | |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严禁多次发回重审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这个通知还对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予以纠正。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不得为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沈德咏作进一步解释: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沈德咏强调:“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依法释放超期羁押被告人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说,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实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 检察院抗诉阅卷、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占用时间不计入审限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根据法定事由,如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延长审限的案件,不计入审限。 通知还根据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等原因阅卷的案件,其占用的时间也不计入审限。 通知保证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被告人及其家属,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