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不得为营造声势延期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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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1:55 扬子晚报 | |
北京电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沈德咏作进一步解释: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田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