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昨起申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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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3:5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胡晓牧)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为确保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按有关规定,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在2003年12月1日—25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职工缴费基数。工伤费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对照以下行业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若单位多个主营业务不在同一行业类别,以第一主营业务为准。(具体费率见下表) 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对象为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4464元)计算;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 申报程序凡用人单位有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在12月10日前,自带空白软盘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申报名册》及申报说明。报送材料用人单位应在12月2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1)已录入的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的软盘(注明单位社保编号);(2)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申报名册》一份;(3)已填好的《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回执表》;(4)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逾期未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2004年1—6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按原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或瞒报缴费标准的,由此造成的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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