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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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4: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石家庄长安区法院这一在全国首开先河的做法引出质疑和争论 石家庄消息 未成年的孩子因无知或一时冲动犯罪而被判刑,服刑完毕只要“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好悔过,其犯罪档案就可以某种方式“消灭”。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加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挽救和保护,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这项“前卫”办法受到了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并 据《燕赵晚报》报道,由长安区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并不是无条件的“消灭”。办法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性质较为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贩卖毒品、严重暴力犯罪等主观恶性程度深的犯罪,也不在“消灭”之列。 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在服刑完三到五年内无重新犯罪的,才有权提出申请。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力,任何人不得歧视。 有关人士指出,此办法的目的是真正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从而有利其回归社会,并最终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让一朝失足连累终身 “有人说这样做是在纵容未成年人犯罪,有人说这是‘民刑不分的法盲行为’,也有人说是在‘作秀’,还有人认为这是天方夜谭。但不管怎样,为了给那些失足孩子趟开一条‘回归路’,我甘愿去‘啃螃蟹’。”11月24日上午,长安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张明丽坚定地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罪犯‘标签’和‘有色眼镜’,能毁掉一个可能会非常出色的人生。这是我在少年法庭工作两年多,审理100多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大最深的体会,也是‘前科消灭’提出的初衷。”张明丽说。 张明丽认为,未成年人求知欲、模仿性、好奇心强,但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这些弱点决定了青少年行为的单纯性、盲从性、易变性,一旦受到诱惑,便易产生不良或违法的动机。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并未形成固定的社会人格,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改造,极易塑造出一个崭新形象。因此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就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如因其初犯、偶犯,而终生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并在生存空间上限制他,无异迫使其逐渐演变成一个“反社会者”,使今天的未成年犯罪,变成明天的成年人犯罪。“一个从未被提起过的概念” 长安区法院提出《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后,质疑的声音便不断传来。 质疑首先是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现有法律。张明丽说,尽管“前科”已出现在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但对“前科”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性质,其范围如何界定,制约、监督机制是什么,都没统一规定,在概念上存在短缺和模糊。“前科消灭”更是一个从未被提起过的概念。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此外,我国1984年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简称《北京规则》)中,也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该保密”作出了规定。但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基于此,《会计法》、《教师法》等法中,均不同程度规定了取消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从事本行业的资格。因此,“前科取消”如果实施,就面临法律自身的冲突。这些冲突,必须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或出台专门法律来解决。 此?猓谙中谢葡氯绾尉咛宀僮鳎彩且桓霾恍〉摹翱病薄!扒翱迫∠鄙婕暗椒缸锶说娜耸碌蛋福乇鹗腔Ъ芾淼蛋浮H绻凳枰⒓臁⒎ā⒔逃炔棵判俗骱屯瓿伞#ɡ钛逅⊥粞螅?(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