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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交通肇事者将受害人遗弃野外致人死亡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5:48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2月2日电(慈延年、奚彬)江苏省徐州市小学教师朱恒喜无证驾驶报废车辆撞伤行人后为了逃避责任,竟将被撞伤的行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野外,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日前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朱恒喜今年33岁,在徐州市贾汪区某乡村小学工作,没有考取驾照。4月14日,他以2400元购得一辆过期报废的面包车。次日晨,他驾车路过徐州市铜山县利国中学附近公路时,
将行人厉建美撞倒,厉建美当即昏迷、满脸是血。朱恒喜看到四周无人,遂将伤者抱上车带到野外,抛弃于山脚下一土坑内,然后驾车逃离,结果伤者因颅脑损伤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16日,朱恒喜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恒喜无证驾驶已报废车辆撞伤行人,属过失犯罪,本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伤者救治及时,悔罪表现良好,还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但他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非但没有积极弥补,反而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民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抛弃于野外,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性质已发生变化,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比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法院对被告人朱恒喜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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