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七十多万 怎么没要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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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7: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顺德刘某因一时疏忽差点被追讨双倍货款 本报顺德讯 买了广州某饮料公司70多万元的饮料,付款后却没索要发票,被厂家以未支付货款为由告上法庭。顺德市民刘某险些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付出70多万元的代价。虽然日前刘某最终赢了官司,可他一想起此事来还是心有余悸。 顺德市民刘某的妻子卢某在容桂开了一家饮料店,与饮料公司已有4年多的业务往来。2001年8月,卢某生病住院,叫刘某管理饮料店。卢某以前与饮料公司的业务往来都是通过信用卡支付货款的,因为刘某不能使用妻子的信用卡,所以每次饮料公司送货上门,他都支付现金,却一直未索要发票,只是每次在供货单上写上“已付货款”。 如此到2001年10月,3个月期间,饮料公司一共给他送了价值70多万元的饮料,刘某也如数支付了货款。去年2月,饮料公司却忽然向顺德法院起诉卢某,要求法院判令卢某支付货款及拖欠货款之利息。 卢某向法庭提供了10张标明“已付货款”的饮料公司送货单。饮料公司则认为,自己公司没有收到这一笔钱,且公司在送货单的背面已作出声明,公司只授权其业务员收取客户的现金货款,且必须有业务员签名,自己并没有授权送货的司机代公司收取现金货款。去年4月底,顺德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卢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驳回饮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饮料公司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诉。饮料公司称,以前卢某都是通过银行预付货款,从未采取过现金方式与公司结算货款,而且卢某说已付货款,但又无法说明货款到底交给了公司哪位业务员,“已付款”说法有假。佛山中院去年10月中旬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卢某支付公司货款及利息。 吃亏的卢某聘请律师向佛山中院申请再审。卢某的代理人认为,卢某的丈夫刘某当着公司代理人(业务员、送货司机)的面,在送货单上注明“已付货款”,公司接受这些送货单之后并没有提出异议,已用实际行为证明了卢某已付款的事实;公司提出与卢某过去的交易中不曾有过现金付款的先例,并不能肯定就一定没有此10笔现金付款的“后例”;案件中还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公司凭送货单向卢某追收货款,但这些送货单却证明卢某已经支付了货款,也就是说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卢某欠其70多万元货款。佛山中院于11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注明“已付货款”的送货单,应当作为卢某已经支付现金货款的依据,判决撤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顺德法院的一审判决。(丁华 唐奇 良田)(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