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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超市购物跌伤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7:13 扬子晚报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被绊倒跌伤,超市是否有责任,该不该赔偿?日前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2年4月,一家超市隆重开业,当时正在住院的市民王秀华听到消息后也想去看看,并顺便买点东西。取货付款后往外走时被超市突出在地面上的一硬物(电线保护卡)绊了一下,摔倒了,头当即跌在地上,血流满面。住院治疗后,王秀华与超市多次协商赔偿数额,但
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她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21014.5元。

  王秀华认为,其在超市购物,超市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购物环境的安全,现因超市内的设施将其致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应该赔偿。而超市则认为,她的跌倒不是超市地面上的硬物所致,当时她是病人,是自己身体原因造成的,所以超市没有任何责任。后来王秀华提供了超市内一楼地面照片予以证实,该照片反映,在超市地面上确有电线保护卡突在地面上。超市对王秀华在超市跌倒的事实不表异议,但还是主张是其自身原因跌倒。

  清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应当保护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地面上确有突出地面的硬物,留有购物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王秀华在购物过程中跌倒受伤,其提供了在超市内跌倒受伤事实的发生及超市地面有硬物存在的证据,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此,超市认为王秀华所受伤害是其自身所致,但未能举证;王秀华虽患有糖尿病、关节炎,但与其受伤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认定其伤害系被超市地面上的硬物绊倒所致,超市有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秀华是正在接受治疗的住院病人,其未能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购物,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过程中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故可适当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超市赔偿王秀华医疗费2699元,护理费300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元,合计3999元。双方均表示服从。本报通讯员黄波 本报记者蔡志明(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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