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与个人隐私权的对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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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9: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哈尔滨12月3日电(记者邢路续、邹大鹏)“民事调查所”、“调查公司”的出现,在哈尔滨引起了人们关于“私家侦探”与个人隐私权的激烈争论,市民和专家学者对此各抒己见。 家住哈尔滨市开发区的张先生说,“私家侦探”的出现让我没了安全感,如果我做什么都被“盯梢”,还有自己的隐私权吗?我的资产很多,如果哪个歹徒和骗子看中了我,找 北京人刘某对此却有不同的认识,几年前来哈市经营钢材生意的他,被一位自称可以买到低价钢材的林女士骗走了几十万元的巨款,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找到了哈尔滨市某调查公司,答应追回被骗钱款后可支付这家公司20%的费用。半个月后,调查员将林女士在深圳某地居住的消息反馈给刘某,刘某准备将证据收集齐全,请求警方将对方缉捕归案。刘某说,公安机关很难投入这样大的精力帮我查找,而我自己也没有精力去调查,“私家侦探”的出现帮我解决了麻烦。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说,“私家侦探”主要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政府并没有开设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信证明的服务,而企业和个人在寻找合作伙伴时需要全面考察对方的资产、债权和诚信度等各个方面的因素。从“私家侦探”为顾客提供资信档案这方面来说,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超出了调查范围,窃探商业秘密就构成侵权了。 另一方面,“私家侦探”关于个人隐私权方面的一些调查就是“走钢丝”了。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按侵犯公民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处理。在这些方面,“私家侦探”如果把握不好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就比较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现在关于“私家侦探”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其调查婚姻伴侣品行和忠诚度时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如果公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以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则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在婚姻法中规定,离婚赔偿采用的是过错推定的方法,如果一方发现对方的过错,如包养“二奶”等,则可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这时,“私家侦探”提供的录音等作为法庭的证据,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如果“私家侦探”把这些录音等证据向社会散布或与第三者进行商品交易,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王元庆说,我国对“私家侦探”采用的管理方法是“堵”,然而常常是刚刚取缔一批,另一批又开始“地下活动”。由于在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品行调查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市场,公安、司法等部门在这些领域又处于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其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所以,我们要采用疏导的管理办法,规范它的市场行为,让它满足合理的需求。地方立法要先行一步,制订相关的试行法规,让私家侦探有个“名份”,而这个“名份”要包括它的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