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合理的不一定就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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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9:27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12月3日电(记者秦亚洲、徐波)近年来,私家侦探打着调查所、咨询公司等旗号,在全国各地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它在满足部分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是否有必要把私家侦探合法化的质疑。 贵州智德商务咨询调查有限公司是贵州省第一家以律师事务所投资为主的调查公司。公司的负责人程朝华说,私家侦探的存在,是社会需求所催生的,就目前形势来看前景广阔 “合理的不一定就合法。社会上有很多合情合理的需要不被法律认可。”贵州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任任永强说,“私人侦探的存在会对法律保护的公权和私权造成侵害。” 任永强说,私家侦探的所谓调查活动侵犯了国家的权利,比如委托事项涉及刑事犯罪,这种调查就会侵犯国家机关特有的侦察权,客观上妨碍司法机关的活动,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对公权构成极大的侵害。因为刑法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具有刑事侦察权。 同时,会对合法私权构成侵害。由于在某些涉及信息不公开的领域,例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收集证据有一定的难度,私家侦探通常会采取一些对方不知晓的手段收集证据,常见的就是“偷录、偷拍”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在他人的私密场合对其生活情况偷录、偷拍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证据资料也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信。 程朝华同时是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使他决定成立调查所。程朝华说,在取证、民事案件执行、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等方面,律师有时候显得力不从心,专业的调查公司则具有特定的优势,具有专业知识的私家侦探也能看清楚法律的界碑在哪里。私家侦探行业有“雷区”,有陷阱,稍不注意就可能违法。 “私家侦探行业不宜提倡。”任永强说,“目前社会上对私家侦探存在一定的需求,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需求都必须满足,人类的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私家侦探机构在社会调查的名义下,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结果是满足了部分可能是合理的需求,却损害了公众合法的权利。更何况,调查资料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成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而是成了要挟别人、满足个人目的的证据。” 任永强认为,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为私人侦探的存在提供法律上的正名,而是应该不断完善现有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弥补漏洞,让既合理又合法的社会需求通过法律渠道就能得到满足。(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