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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促进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09:35 光明网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综述本报记者 黄晓

  2003年11月1日至2日,由中国记协国内部和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共同主办、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举行,与会者有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大专院校的学者、律师共54人。

  与会代表分别从各自职业特点、工作性质的角度,就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相互关系的法理依据,新闻报道及评论活动对司法公正的正负面影响,媒体记者和从业法官应具备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等议题展开两天热烈讨论,与会的两界代表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共识。媒体与司法的相互关系

  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司法审判权是权力,大众传播权是权利,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机制,司法裁判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遵从。

  媒体与司法机关不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而且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都是一致的。司法机关不能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常采访、报道、评论,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冲突与平衡

  媒体与司法产生矛盾与冲突的结果,一方面使司法权威进一步受到挑战,另一方面使具有新闻价值的司法资源不适当地被封锁。

  来自法院的信息认为,监督的目的应该是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个别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过度贬损可能对当前我国社会培育法治意识带来负面影响;从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角度,谨慎开展新闻批评,对法院工作和法官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对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但不能形成对法院、法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对法院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媒体的批评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而不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采访庭审应当征得案件全部当事人同意;媒体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

  来自新闻界的信息认为,媒体报道的权利和目的不仅为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媒体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要为当事人和社会弱势群体说话,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允许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给予一些宽松的待遇,如允许记录。健全庭审采访许可制度,防止利用“许可权”对新闻记者采访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特别限制。法院由于对媒体的权利性质不理解而过多地判决媒体败诉,也是对大众传播权的不当限制。

  媒体与司法出现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媒体依靠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进行报道,而司法背后的力量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矛盾冲突实质上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其次,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经过不断的磨合和调整,各种权利在行使中都能找到各自的行为边界,最后达到较佳的平衡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不例外。推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

  研讨会中,司法与媒体两界人士一致认为,推进我国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除了加强沟通、了解与理解外,防止司法腐败与新闻腐败的关键是加强行业内部的管理和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在长期司法报道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10条在案件报道中媒体、记者自律规则详细具体、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得到与会者的广泛赞同。

  对新闻队伍中法制记者的素质培养和训练,与会专家还提出一些建议:如在大专院校的新闻专业中,增加必要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课程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意识;建议由全国性机构组织研

  究人员,确立专门的课题,根据我国大众传播媒体的特色,结合已有的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判例,总结归纳出记者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新闻出版工作中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如何依法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制定出不同媒体(平面、广播、电视、网络)的新闻从业手册,减少新闻报道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从而避免媒体审判这类媒体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

  中国法官协会研究室主任张泗汉、吉安中院院长郭兵和一些法官也提出,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是必要的,司法对传媒关系的改善,首先自身要有所作为,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和方法,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当务之急仍是抓紧法官队伍建设不放松。

  一些法官还对新闻界比较关心的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对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司法判例鼓励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大胆进行舆论监督,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特点、程序、规律,即使内容与客观事实有一定偏差,也不应轻率认定为报道失实。

  中国记协国内部负责人说,媒体与司法两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是有益的尝试。他强调,切实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新闻队伍素质,是为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的战略保证,也是实现媒体与司法沟通合作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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