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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二主责任谁来担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4:37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蔡恺朝春德强)购房定金都已经付了,等到要签合同的时候,这才发现房子竟然已经被卖掉了。一房二卖,到底这个责任要由谁来承担?

  上个月,消费者洪女士向同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预定了一套住房,洪女士与开发商委托的售楼中心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单”,并预交定金3万元。预定单内注明“预定人须于2003年11月28日到售楼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3万元定金将自动解除”。

  11月28日下午,洪女士来到售楼中心准备签订合同。但售楼人员竟称该房已经安置了一名拆迁户。洪女士要求售楼中心在预定单上注明真实原因,但售楼中心拒绝,辩称售楼中心先前也不清楚707室已经“名花有主”,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有误。

  洪女士认为:在交付定金时,她就已明确了707室的购买权,现在售楼处却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因此应按有关规定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但是,售楼处却只同意返还3万元定金另外再加5千元赔偿款。洪女士愤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查,12315证实洪女士的申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消法》也有相关规定,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据此,售楼处理应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

  12315工作人员提醒说:目前,许多商家提供的合同都是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多加留心,看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是否有失公平。尤其要注意,在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如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时如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条款。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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