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新规定 校内中毒要追究校长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23:36 华夏时报 | |
本报沈阳消息 6种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教育部门要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2日牞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刚刚出台的《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各学校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 意见要求,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对存在6种玩忽职守牞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教育部门要追究学校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要持证上岗,中小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作者:huaxi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