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向受害人赔偿后被判无罪女工称:这个结果很无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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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04:4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陈强 本报独家披露并连续报道的厦门某台资企业老板用针孔摄像头偷窥女厕一案,历经10个月后终于有了结果。然而结局却出人意外:偷窥者向受害女工赔偿1.5万元后,被当地法院宣判无罪。 今年1月22日,厦门台资企业东龙陶磁有限公司的女工们意外发现,她们如厕的女厕所里竟暗藏着两台针孔摄像机,而摄像机的线路连到公司老板梁志远的办公室。此时,犯罪嫌疑人梁志远已回到台湾,受害女工们强烈要求他到厦门当面道歉,但一直未得到正面回应,个别女工甚至因此被资方找借口开除。13名受害女工愤而集体辞职。3月25日,30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女工联名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梁志远及东龙公司向受害人公开道歉,并给每位受害人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详见本报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8日、2月14日、3月26日的相关报道) 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不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不予受理。部分受害女工转而向该公司所在地集美区法院起诉,但该院以检察机关已就本案提起刑事诉讼为由,按照刑事优先的诉讼原则,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据此间媒体报道,3月31日,集美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移送的起诉书称,厦门东龙陶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梁志远为偷窥他人隐私,在2002年7月间,雇人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的女卫生间内安装了两个针孔摄像头,并在三楼的两间客房中也各安装了两个针孔摄像头,然后利用在办公室内的监控设备,对公司女工上厕所的过程等进行偷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检察机关指控梁志远涉嫌“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然而,此案的开庭时间一再拖延。一些受害女工出于种种考虑,有的回到该公司上班后又被开除,有的以5000元和资方私了。坚持精神损害赔偿的10多位女工最终也选择了妥协,她们联名向法院递交意见函,要求被告人梁志远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不要对被告人梁志远予以刑事处分。一位女工向记者解释说,她们这么做,实属无奈,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梁志远被判刑,女工们将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女工们看来,“梁志远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他的行动自由不受影响,又不用赔偿,那我们什么都没得到”。 11月下旬,11位受害女工和梁志远的妻子在集美区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梁赔偿每位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承诺不再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情况,并向法院请求对梁从宽处理。几天后,集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被告人梁志远的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行为没有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因而宣判梁志远无罪。据悉,受害女工没有出席当天的庭审。 一位知情的法律界人士称,这是个多方妥协的结果,“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然而,女工们对此颇感无奈,她们告诉记者,“这件事拖了将近一年,我们实在拖不起,毕竟我们还要工作和生活。” (本报福州12月3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