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用市场比较法规范拆迁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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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08:51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谢炜) 今后,只有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过的拆迁估价机构才能承担估价工作;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这是记者昨天从建设部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获悉的。 意见指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该《意见》指出,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估价将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最后的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每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必须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对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意见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