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烟花大爆炸”七嫌犯被起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0:5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7月31日,闽侯县荆溪镇烟花厂发生爆炸,6人死亡,36人受伤。目前,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窝藏罪,分别对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涉案的闽侯县荆溪烟花厂也被以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起诉。日前,闽侯县法院已受理了这起案件。 此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为程某才、黄某福、詹某安、程某权、陈某茂、林某强、林某金 闽侯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荆溪镇烟花厂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予以起诉;被告人程某才、黄某福、詹某安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予以起诉;被告人陈某茂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予以起诉;被告人程某权涉嫌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予以起诉;被告人林某强、林某金涉嫌犯窝藏罪予以起诉。 焦点一:荆溪烟花厂内幕 经闽侯县检察院查明,闽侯县荆溪烟花厂是一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镇属企业,与荆溪镇政府企业办签有承包合同。该厂以股份投资、股东共同管理的形式进行经营。 该厂有股东5人,分别是程某才、黄某福、詹某安、黎某林(已死亡)、程文权。2003年3月份以后,该厂的法人代表变更为程某才。6月中旬,经5名股东商议后,每个股东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共筹集资金人民币10.5万元。之后,股东黄某福到湖南省浏阳市一家烟花材料厂,购买了3吨军工硝,超过审批数量2吨。该厂将3吨军工硝存放在该厂私设仓库内,该仓库未经审批。 另外,200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福经各股东同意,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向夏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其非法生产的含有氯酸钾成分的亮珠产品2.5吨,用于该厂非法制作烟花。 焦点二:爆炸是如何酿成的 经闽侯县检察院查明,该厂长期管理混乱,大部分工人未经培训。该厂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存放烟花成品、半成品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该厂成品库空间小;成品、半成品混存;超量储存,无通风设备;对库房内温度、湿度没有监控。 由于成品库内成品、半成品在连续高温下产生了氯化还原放热反应,热能量聚集,导致该厂于2003年7月31日上午8时左右,自燃自爆。这次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12人),600多平方米建筑被夷为平地,爆炸中心600米范围内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376万元。 焦点三:政府有关人员玩忽职守 事发时,被告人程某权是该厂股东,其时任闽侯县荆溪镇企业办副主任。程某权是闽侯县荆溪镇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员。程某权没有按照职责规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情况,对荆溪烟花厂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他曾参与或组织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但他对该厂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却视而不见。在闽侯县安全技术监督局对该厂发出整改指令后,他仍没有督促该厂按整改措施进行落实,导致该厂的生产经营处于严重的安全隐患中,最终引发了“7·31”爆炸案。 另外,当时,陈某茂担任该厂仓库员。他明知违法,但仍是配合保管。他被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予以起诉。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安、陈某茂、黄某福、程某才潜逃。被告人林某强、林某金明知被告人黄某福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他,但林某强仍为黄某福通风报信,帮助介绍黄某福到被告人林某金家中藏匿。被告人林某金答应并收留了黄某福,并让黄某福居住在自己家中。林某强和林某金被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犯窝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闽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