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听听群众意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4:12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 任然 记者 靳曼)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11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并向全国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记者昨日获悉,省法制办和交通厅联合发出公告,请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站收费 《草案》中提到的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该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若路面全部是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草案》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并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收费期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草案》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等,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另外,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边收费,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违反规定将严厉追究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条例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或者开具过期失效的票据,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可在省政府公众网(http://www.shaanxi.gov.cn/)的公告栏里点击“省法制办、省交通厅公告”阅读《条例(草案)》全文。本月15日前以书面(信封上注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形式传真至省政府法制办029-87294177或省交通厅029-87292483;或发电子邮件至:sxjtzj@sxsjtt.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