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新《意见》 校内食物中毒校长责任必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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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6:05 新华网 | |
6种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教育部门要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刚刚出台《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各学校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 意见要求,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对存在6种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教育部门要追究学校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通 这6种情况是:未建立学校校长法人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学校食堂就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例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对卫生部门或教育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学校在购置调整课桌椅时,要按学生身高匹配,每学年初,按学生身高排座次,定期左右轮换座位。学生宿舍要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清洁安静,每间学生宿舍不得多于8人。双人床架的上铺应有床栏防护。 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要持证上岗,中小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生,各地要创造条件,争取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普通高校要开设健康教育必修课或必选课,不得少于16课时。(来源: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