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拆迁估价须提前公示 不满意可要求重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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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6:1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军华)房屋拆迁价格必须提前向拆迁户公示7日,如果拆迁户对拆迁价格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评估。建设部昨天最新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重点规范拆迁评估机构的操作行为,要求整个评估过程必须透明化、公开化,从而从根本上保障了拆迁户的利益。该《意见》明年1月1日起实行。带着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纠纷问题,记者今天上午采访了建设部和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市房管局拆迁处韩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和实施,主要是规范拆迁估价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仍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估价必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