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司法独立性的重要一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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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1:01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希忠来源: 新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其中明确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将现行司法制度弊端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审判活动行政化问题有望通过高法的最新通知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对此表示,这是对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予以纠正。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司法行政化或审判活动行政化意味着什么呢?首先,从法院内部来讲,也像官场一样等级森严,院长、副院长、庭长,官越大,越权威。从上下级法院之间来讲,下级法院俨然将上级法院当成行政领导,遇到稍疑难的案件就进行请示,审判结果也是严格按上级的批示。这样的做法与司法独立的理念相违背。法官应该是一个严格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而要保持中立,就必须以独立为前提。当然,审判独立也不是说法官就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可以设立一些相应制度进行规范,司法审判设立二审制,也是保证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得到司法救济。 其次,对公民来讲,审判活动行政化可能会导致司法救济得不到实现。一个人在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时,很可能遇上这种情况:这个案件在审判之前,法院已经向上级法院汇报过了。这样的话,上诉法院就难以作出与一审法院不同的判决,那么维持原判也就在常理之中了。如果只是上下级法院之间顾及面子而维持错误的原判,当事人的利益就要受到侵害了。 很明显,在审判活动行政化之下,司法得不到独立,法律的权威也受到侵害。高法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是恢复司法独立性的重要决策,也是我国法制进步的重要体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