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区内四类住户要外迁 本市新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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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1:29 北京娱乐信报 | |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信报讯(记者白延龙)旧城文保区人口外迁可提供定向安置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四合院。记者昨天获悉,本市新出台政策,对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作出了新规定。 自本月开始实施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同时规定有四类单位和住户需要外迁。 规定提出,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为各区制定具体政策提供依据。 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异地外迁的居民可购买安置住房;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可给予货币补偿。 按照新政策的规定,保护区内不属于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负责保护和修缮。如果私有住房产权人出售房屋,或者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留住在保护区内的居民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若干规定》要求,各区政府房屋保护和修缮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