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新规擦亮政务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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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4:1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印发了《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4项管理规程,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推行阳光政务,推进政务公开。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规定:5类事项审批分别办理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了5类事项的办理机制。 1.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其基本办理程序为: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2.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特殊事项指需经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估等必经程序的申请事项。其基本办理程序为: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材料不齐但影响审批的,出具补办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事项。主管部门接到窗口的报告后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服务对象可向服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3.并联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 并联事项指需由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其基本办理程序为:服务对象向相关窗口提出申请,责任窗口受理并联申请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政务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4.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 上报事项指非本级权限范围内,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申请并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并及时向政务中心报告。受理部门为责任单位,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5.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沙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服务对象如对答复持有异议,可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务窗口杜绝随意退件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对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承诺件和联办件的认定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以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1.即办件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退回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退回件: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和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补办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补办件: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规定: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政务中心的各窗口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凡进入市政务中心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务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政务中心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市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外市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各部门派驻办事大厅的窗口负责人管理。统一由市政务中心刻制,规格为4.2厘米,格式为“长沙市某某局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工作人员实行“十不准”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实行“十不准”: 不准向审批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不准接受审批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借婚、丧、乔迁、出国之机向审批服务对象敛财。 不准参加审批服务对象的庆典活动或接受审批服务对象的境内外旅游。 不准借用或占用审批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 不准违反承诺制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刁难、卡要审批服务对象。 不准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利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不正当的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不准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够审批条件的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不准为亲友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职权范围内伙同亲友或以亲友的名义经商办企业。 不准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商品用房、住房和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