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当庭释放杀人嫌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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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05: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赵中华 本报记者 周牧 实习生 蒋黎 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开江县陈明清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日前审结。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陈明清的犯罪事实,法院在 开江县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指出,2002年5月3日晚,三轮车夫陈明清在搭载喝醉了的邓承刚时,双方发生扭打。陈致邓肝破裂,经法医鉴定属于重伤。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张珍等人的证言及陈明清的供述等。检察院认为,陈明清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陈明清的代理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清犯故意伤害罪,缺乏证据,其指控不能成立,并存在诸多疑点,一是被害人邓承刚若肝破裂,在当时会造成肝出血。而他们发生抓扯的地方离邓承刚死亡发现地有7里之远,受伤后的邓怎么可能走这么远?二是在法医鉴定书上,邓承刚的肝部表层没有损伤;三是邓承刚的肝破裂是在他死后被检查出来的,从邓多处受伤的情况看,不排除是在与被告陈明清发生抓扯后,又与其他人发生过抓扯。第二次开庭邓的死亡是自杀还是他杀无法定论 今年2月25日,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但陈明清代理人发表的第一个辩护意见仍然困扰着庭审。邓的死亡是自杀还是他杀无法定论,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邓的肝破裂就是陈明清所为。庭审再次陷入僵局。第三次开庭无法证明死者的肝破裂与嫌犯有关 日前,法院在第三次开庭中认为邓肝破裂原因有多种可能。认定是陈明清所为缺乏必要的证据,故检察院对陈明清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缺乏证据,其指控不能成立。法院当庭宣布,陈明清无罪,应予以释放。 | |